法官有案说 | 心存侥幸?你的拒执“新招”法官都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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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9日 | ||
进入互联网时代,线上支付已成为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财产的网络流通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使得财产转移更加隐秘,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很多被执行人也因此打起了“拒执”的歪心思,认为网络操作无迹可寻,执行人员难以查控。 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执行人员对于被执行人的这些所谓“新招”早已了然于胸。被执行人与其心存侥幸、东躲西藏,不如坦然面对,早日履行。 来看福山法院法官,如何用“新招”对付拒执行为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吕某某与申请人王某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某某偿还王某某债务。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吕某某自2021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王某某案款2500元,至款项付清为止。后吕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吕某某用尽“拒执”手段,抗拒依法执行。福山法院执行局干警见招拆招,主动出击,以巧妙的执行智慧打击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使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执行结果 福山法院依法将吕某某拘传,并对其个人财产信息进行二次查控。经查,吕某某现用微信账户并未冻结,是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新注册账户;吕某某微信、支付宝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为其女儿所有;吕某某在与其女儿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表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登记至其女儿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吕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属于“拒执”行为。执行干警对吕某某上述行为依法进行取证,并告知吕某某其上述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执”罪,若继续不履行法律义务必将受到严厉法律制裁。 ▲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 在诸多事实证据面前,吕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最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鉴于吕某某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执行干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该案件最终顺利执结结案。在结案后被执行人又特意向执行人员表达了感谢,表示是执行干警的严格细致执法、细心耐心劝导避免了其走上犯罪道路。 ▲执行人员现场固定有关证据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国家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于任何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妨碍法院正常执行活动的行为,都必须绳之以法,才能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接受网络支付等新兴方式,拒执行为也有了新的表现与模式,很多被执行人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执行干警对此早已“洞若观火”。结合执行办案实际,当前被执行人“拒执”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册新app账户、办理新银行卡,逃避法院冻结等强制措施制裁。 第二, 绑定他人银行卡至自己手机进行使用,以此逃避执行。 第三, 将自身涉及的金钱、房产、车辆等交易以他人名义、他人账户进行,隐匿交易事实,以此逃避打击。 仍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注意, 针对上述新型“拒执”情况, 福山法院已制定详实、 完备的打击“拒执”行为方案。 首先,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与“点对点”查控平台,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等财产收益进行查控,坚决打击与执行干警“打时间差”“钻间隔空”的行为。 其次,利用信息技术成果,与福山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地方网格员熟悉社情民意,工作方式灵活的特点,推动“网格+执行”模式,为执行工作安上“千里眼”,让被执行人无处遁行。 最后,深化与公安、检察部门合作,对于“拒执”案件及时对接移送,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案件执行虽以强制执行为手段,却以定分止争为根本目标。法院依法执行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化解矛盾、回归正常生活的重要手段。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若心存侥幸、抗拒执行只会让自己走上不可回头的岔路。相信司法公正、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每一名被执行人应走的阳光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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