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法院分析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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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9日 | ||
近年来,福山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省高院、上级法院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工作。由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技术部门人员不断摸索,使该项工作已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但在实践工作中发现,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福山法院以自身工作为例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法院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在审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法院做好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工作能有效提升办案速度,缩短审判、执行程序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统一规范收费标准,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2、完善、规范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程序,能有效提升该项工作的公信力,避免因鉴定机构缺乏信任导致重新鉴定、重复鉴定,以及当事人为了拖延办案周期而恶意重复鉴定,保障受害方权利及时有效实施。 3、科学、公正、高效、权威的鉴定、评估报告对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拍卖现况。 以福山法院作为例对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拍卖情况进行分析,福山法院现有3名司法技术工作人员,其中2人专门负责办理对外委托工作,2016年技术室受理各类委托案件222件,与去年同期(191件)相比增长了16.2%,已结案201件,结案率达到90.5%。其中委托法医类案件112件,文检类案件22件,价格类鉴定28件,评估类案件40件,委托拍卖案件20件。有力得保障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较好做到审判权、执行权与对外委托权相分离,防止在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基层法院的受委托评估、鉴定、拍卖案件的接受数量、种类来看,此类案件呈增长、复杂态势,鉴定种类繁多且细化,在以往具体工作中,仍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司法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福山法院技术室现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因病长期离岗,实际在岗2人,其中1人以工代干,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技术工作需要。随着收案数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增多,呈现案多人少的局面,加之缺少针对性的专项培训,管理员技术水性无法及时得到提升,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案件委托效率。 (二)委托机构收费标准不统一,评价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诉累。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的,因评估、工程质量类鉴定没有统一性收费标准,特别是在法院入册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致使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鉴定,或是已经委托的评估案件因申请人不交费而评估机构就不出报告,导致评估时间拉长,影响案件审结、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重复要求进行鉴定的案件较多。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不信任产生重复鉴定,主要是怀疑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二是对当事人自己委托的鉴定结论的不认可或是误解引起重复鉴定,认为评估结果偏离实际情况,多出现在伤残鉴定中。三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办案周期而提起的重复鉴定,这类当事人认为重复鉴定可以使案件无限期拖延,以此达到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对方损失的目的。 (四)基层法院与委托机构间缺乏系统管理制度,难以形成既协调又制约的合力作用。少数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业务繁忙不能及时沟通、补充鉴定材料期间过长、利益至上而延误标的较低案件鉴定、申请人暂时欠交评估费不出报告等延误出具鉴定报告情况的存在,加之司法技术人员不足导致对中介机构监管不够,致使鉴定、评估、拍卖周期延长。 四、针对法院对外评估、鉴定、拍卖工作提出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专业的司法技术队伍,提升司法技术管理水平。一是基层法院选拔人才增配司法技术队伍,为业务庭和当事人提供刚咨询服务和对外司法委托。二是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培训主要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技能培训三方面进行,要求技术室工作人员对待工作要积极主动,拥有过硬的业务技能,能与上级法院、委托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能及时解决较为专业复杂的技术咨询问题以及对外司法委托工作,并能积极主动监督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按时完成。 (二)对评估、鉴定收费提出建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评估、鉴定收费标准2014年底废止以来,法院对外委托的评估、鉴定机构收费较高,为此建议: 1、可以将按评估价的比例收取评估、鉴定费改为视标的物处理结果收取。如果评估标的物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如果评估标的物需要进行拍卖的,经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付评估费;经降价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以物抵债的,按抵债价格计付评估费。 2、由于评估、鉴定机构在做评估、鉴定工作中需要付出人力物力,应当先收取部分评估、鉴定费用,对收取评估、鉴定费用超过万元以上的,可按收取费用的30%或50%收取,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对评估、鉴定机构收费高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国家、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评估、鉴定收费标准,基层法院对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督。 (三)在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技术室作为一个司法辅助部门,在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及时矛盾纠纷的集中点,优势矛盾纠纷的缓冲带,是审理、执行过程中调解工作的延续和延伸。对于当事人要求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案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鉴定风险,在适宜调解的案件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引导当事人互相体谅放弃鉴定,进而化解矛盾纠纷,化干戈为玉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近年来,福山法院经过鉴定前的调解工作,成功调解撤回重新鉴定案件11件,虽然比例不大,但起到了较好的效果,缩短了审判期限。 (四)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案件鉴定效率。不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案件委托给中介机构之后,要对案件进展情况加强跟踪,及时掌握鉴定、评估进度,在临近规定期限时协调、监督中介机构尽快完成鉴定、评估工作。根据对外评估、鉴定台账登记记录,对超出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要及时约谈委托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按规定执行处罚;加强自身建设,在委托鉴定、评估前做到资料齐全、准备充分,对可能出现不力的情况做好充分预判,对鉴定、评估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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