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更迭,工钱该跟谁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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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1日 | ||
全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维系社会民生,为民谋福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福山法院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以普法宣传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说法活动,旨在提高全民劳动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福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者追讨工钱的案件,原告原小丽(化名)在被告丁小贝(化名)餐厅担任服务179天,口头约定工资50元/天,工作中发放2500元工资,直至原告辞职,被告共欠原告工资6450元,后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也曾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但因无证无据无合同被驳回。法院庭审中,被告声称餐厅经营不善转让给蔡某,原告工资不应向他讨要,应找实际打工的老板要,且关于原告所述多次向其催要工资的情况,何时何地没有事实证据。 经福山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丁小丽在餐厅打工期间,餐厅确实有转手蔡某的事实存在,但蔡某仅经营餐厅半个月,又转回被告丁小贝经营,且丁小丽也确认蔡某已发放半月工资750元,因此福山法院判令被告丁某应付原告拖欠工资6450元。 案情简单明了,原告在被告处打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数额,没有确凿的打工记录,而且后期索要工钱时未留下其拖欠工资的证据证言,故讨要工钱之路坎坷曲折,仅6450元的工资前后历经了3年时间之久。虽然最后在福山法院的严明审查下赢了官司,但这期间精神损失、误工损失都是无法弥补的,如果丁小丽手握劳动合同等确凿务工证据,劳资方可能就不敢明目张胆拖欠工资的。 这类劳动争议案件,在所有的基层法院都是司空见惯,终其根本原因就是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差。有一部分人还愿意到法院起诉,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法院,但也有一部分人不愿“麻烦”、不愿“折腾”,劳资方也就是抓住了劳动者这一心理,算计着拖欠久了,对方就不了了之了,即使打官司输了,最多是发还工资。所以福山法院呼吁所有劳动大众,工作中要懂得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更要懂得保留工作证据,比如:工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保留其他劳动者联系方式、住址等。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严惩拖欠工资者,还劳动者一个公平、有保障的劳动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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