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法院法官提醒:借钱是情谊要钱需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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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4日 | ||
近年来福山法院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居高不下,此类案件一直是法院里的“家常便饭”,其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也正是民众最关心的焦点,故此,福山法院以一例典型的借款纠纷为基点,为民众讲述如何避免这种“情感饥荒”。 古话说“借钱是大爷,还钱是孙子”这句话应验在了原告刘某的身上。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是多年好友,一日,被告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到原告刘某处借款7万元,并手写“欠条”一张,择定日期内还清,“欠条上署名日期多写一天,原告当时未发现”,因原告当时现金不足,先给付了部分现金,后期分4次从银行ATM机向被告账户汇入剩余钱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一直未还。所以原告将邹某告上法庭。而被告在法庭上对借钱一事一概否认,称欠条并非他所写,欠条中所写日期当天也并未到原告地,未收到原告一分钱。 对于被告邹某的辩驳及否认,原告刘某深深地体会到友谊的廉价。法院要求原告搜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才能支持其诉请,原告找到3张从ATM机向被告邹某账户存款的凭条,但有一次5000元的存款凭条不经意丢失,找到借款时的证人作证,又将欠条中邹某的签名依法申请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欠条中邹某的签名笔迹确属被告本人所写。一审邹某辩驳“当天在原告处接到女儿生病的电话,电话中从随身带的笔记本上撕下一张纸写下自己的名字只是为了试试笔有没有油,后来匆匆走了,未收到原告的钱。”之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释明了相关举证责任问题,并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对欠条内容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又陈述“欠条内容中除了借款的数额不是我写的,其他都是我写的,当时我有急事走了,就把这份条忘在原告那了,我申请对欠条中数额的大小写部分进行司法鉴定。” 经福山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供的证言证词及证据无可疑之处,应该认定双方借款的基本事实真实存在。而被告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对案件事实如实陈述,对该欠条的答辩意见,前后共三种解释,明显前后矛盾。本院认为并无对欠条中数额再做司法鉴定之必要,足以认定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可信。关于实际借款日期同欠条记载日期的差异问题,本院认为由于上述两个时间相隔很短,这一瑕疵并不影响对欠条的真实性的认证,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但因原告一次5000元ATM存款凭证丢失不能完成该部分的举证责任,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500元及利息。 案子了解了,原被告之间的情谊和信任也不复存在,生活中难免都会遇到朋友间借款要钱的事,要怎样避免上述原告所遭受的一切,福山法院为您支招。 法官提醒: 1,金钱往来有依据,借条书写要详细。钱款借出要写“借条”。向对方还钱要收“收条”,并将“借条”收回。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 2,“借条”、“欠条”要分清,所属责任并不同。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在普通的民间借贷实践中,不仅是双方借贷合意达成的证明,也是借款人借到款项的确认。所以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则借条一般能够起到证明借款已足额发放的作用。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欠条之日的第二天重新计算,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以免造成损失。 3,银行打款看账户,凭证凭条保存好。借出的钱款如需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应该确认对方账户系借款人本人账户,如不是则应由借款人出具书面证明打到其指名账户。打款凭证要始终保存好,以免造成上述案件中原告类似的损失。 4,借款诉讼有时效,切勿过了起诉期。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为二年。”即自借条中载明还款到期之日起,债权方有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债权方切勿错过自我维权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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