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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进行调查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8日

莒县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进行调查分析

    近日,莒县法院对2013年以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进行调查分析,指出该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小额诉讼在20133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民事诉讼法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为低成本、高效率解决小额民事纠纷提供了程序保障。2013年受理民商事案件5725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为193件,占民商事案件的3.4%2014年受理民商事案件5353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为240件,占民商事案件的4.5%20151-6月份,以小额程序收案为163件。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小额程序易转化。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往往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小额程序的转化:一是经送达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不得不转化程序;二是审理时被告对基本事实不认可,双方争议较大,只能转为其他程序。

二是送达时间占据大半审理期限。小额诉讼的案件审理需在一个月之内审结。在立案后,往往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但很多情况由于被告外出打工或者其他原因邮寄无法直接送达,最后只能退回。从邮件寄出到邮件退回至少需要7天的时间。退回后的二次送达将审理时间拖后,拖长了审理时间。

三是小额程序适用率不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该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且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目前,就莒县法院而言,只有标的额在 10000元以下的案件才能适用该程序。对于标的额小,但易激化矛盾的邻里纠纷、人身伤害等纠纷,仓促按照一审终审结案,往往是案结事不了,双方矛盾依然存在。将此类案件排除在外之后,所剩符合条件的案件就很少了。

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不理想。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每年所收案件数量较少,适用情况不理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理想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不熟悉,担心一审终审败诉后无法通过其他程序获得救济;二是法官对一些矛盾大、不易调解、具有上访可能的邻里纠纷、人身伤害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持谨慎态度。

二是小额诉讼流程有待规范。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民诉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间和裁判文书的简化作了规定,对于解释未规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基本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缺少具体程序的简化,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小额诉讼很难实现快审快结的目标。

三是小额程序法定性与调解形式多样性相分立 。小额诉讼案件为简单的民事纠纷,调解更有助于高效化解矛盾。调解形式的多样性与小额诉讼程序法定性,使得调解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有一定的分立。对于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审判人员会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将调解不成案件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影响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效率。

三、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策建议

一是规范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细化立案工作,立案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充分考虑标的额及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要详细询问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并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双方矛盾激化程度,尽量避免审理中的程序转化。小额速裁庭应定时到立案庭收取案件,缩短收取案件时间,确保即立即审。坚持送达方式的多样化,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微信等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二是建立调解与小额诉讼一体化机制。为有效发挥调解在小额诉讼中的作用,加快建立调解与审理一体化机制。实行小额诉讼案件调解前置,尤其是在直接送达过程中,法官应充分发挥职权作用,即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直接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在协商一致后达成调解协议,推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的节省程序资源,实现诉讼与调解之间无缝对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三是加强案前释义和宣传工作。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流程示意图、编印《小额诉讼须知》,加强对小额诉讼释疑工作,让当事人能充分了解小额诉讼。制作《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可开设小额诉讼立案窗口,建立绿色通道,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群众诉累。

(编发人:王明龙  张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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