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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后死亡,同饮者需担责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2日

共同饮酒后死亡,同饮者需担责吗?

【基本案情】

202395日中午,李某在王某家中饮酒。到了晚上19点左右,王某和李某又一同邀请了另外四人加入酒局。饭局结束后,李某在赵某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回到了自己所居住的小区。然而,次日,李某在小区内被人发现身体状况异常,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李某为急性酒精中毒并伴有脑出血症状。经过医院数天的救治,最终李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人认为王某等五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照顾和提醒义务,遂将王某等五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李某饮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属由先前共同饮酒的情谊行为转化成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给予法律救济。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对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具备一定的预见能力。但在饮酒过程中,李某曾摔倒在地,但其仍选择继续饮酒,放任自己处于危险环境。其实施的行为与最终导致其急性酒精中毒、脑出血,进而引发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负有注意、照顾、护送、救助等一系列义务,这些义务均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若未尽到相关义务,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组织者之一,且提供了聚餐饮酒的场所,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他明知李某当天中午已与其饮酒,晚间又召集三人一同聚餐饮酒,期间李某醉酒后摔倒,他却放任李某在自己家中继续饮酒,未尽到应有的提醒、劝告义务。赵某、刘某作为全程参与的共同饮酒人,同样未尽到提醒、劝阻的义务。饭局结束后,虽然赵某陪同李某一起乘出租车到李某所住小区,但他未能将李某安全送回家交给其亲属照看,也未及时通知其亲属,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因此,上述被告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某与周某在聚餐中途先行离开。二人既不是组织者,也没有参与饮酒全过程,但考虑到二人作为本次活动的参与者,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仍具有一定的作用,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王某等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王某等人对李某家属承担三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成年人聚餐饮酒,本质上是一种旨在增进友谊、促进社交的社会行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基于这一特性,法律不会对共同饮酒人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通常不会进行过度干预正常社交活动。

对于饮酒人而言,自己是身体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清楚了解自己的酒量以及身体状况,对于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应具备相应的预见能力。若因个人放纵饮酒而导致不良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共同饮酒人而言,彼此之间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有义务相互提醒、劝告等义务,避免过度饮酒或发生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饮酒结束后,则有护送、通知家属、妥善照顾等义务。是否履行了这些义务,是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标准。不过,法律对这类义务的界定,是以一般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基准,以行为的合理性与适当性作为衡量尺度。

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对共同饮酒人进行合理、适当的责任划分。这不仅有助于倡导公众树立文明饮酒、安全饮酒的社会风尚,彰显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能对公众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大家饮酒要适量,切不可忽视安全问题。共同饮酒者应当相互提醒、相互保护,携手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交环境。

(案例来源:洛河法庭,编写人:研究室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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