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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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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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较为常见。倘若车辆使用人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租用他人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除了车辆的使用人需要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为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2023年4月6日,吴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从钱某处承租一辆小型轿车。当吴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王某驾驶后停放在车位内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马某),以及单某停放在车位内的车辆发生连环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吴某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马某向莒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钱某以及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作为直接侵权人,其具有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钱某在出租车辆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将涉案车辆出租给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吴某,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判定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某财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但需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针对人身损害情形,对于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亦作出了类似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驾驶人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但未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尽管某财险公司承保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情形属于保险公司的依法免责范围。因此,某财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证驾驶行为中,无论是否实际引发交通事故,均构成违法行为,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无证驾驶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还会对他人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倘若行为人在无证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者因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及刑事犯罪。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基于租赁、借用等意愿,将机动车转移给他人驾驶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相关注意义务,需对使用人的驾驶资格等方面进行必要审查。若未履行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损害发生的风险,进而构成过错。在此情况下,所有人或管理人需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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