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判决:赠与无效,全额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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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1日 | ||
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判决:赠与无效,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刘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后双方开始交往。王某无意中发现李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且李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转账钱款,金额较大。王某遂将刘某列为被告,将李某列为第三人诉至莒县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李某赠与的款项18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刘某称不认识王某与李某,且对赠与行为不予认可。 【案件争议焦点】 1.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赠与财物的事实是否成立; 2.王某是否有权主张刘某全额返还李某赠与的财物。 【法院裁判要旨】 莒县法院认为:依据王某提交的李某与刘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李某陈述,可以认定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发展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经查实,涉案财产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李某多次向刘某转款及代支付款项,均未经过其配偶王某的同意,且金额远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刘某亦未能对涉案款项支付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应视为李某对刘某的赠与。该赠与行为系李某为维系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本院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应当全额返还。【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俗来讲,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有权单独处理共同财产,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意一方超越该权限,擅自处理的,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现实生活中,若一方为维持不正当婚外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具有法律瑕疵:一是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二是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共有财产,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三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该案作为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纠纷,法院认定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及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依法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基于不法原因所得款项,既有效维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伦理秩序的坚定守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对善良风俗的积极引导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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