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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参保,社保机构应否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6日

冒用他人身份参保,社保机构应否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嵇甲于20113月以其弟弟嵇乙的身份信息入职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并以嵇乙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20173月,某食品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某食品公司将已经招录的部分人员通过某劳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嵇甲又以嵇乙的名义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嵇乙的名义继续在某食品公司工作。某劳务公司自20173月在人社局以嵇乙的身份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至201910月。后嵇甲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人社局认定,嵇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后嵇甲之子嵇某某、嵇甲之母徐某某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核定嵇甲以嵇乙名义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相应保险金。社保机构经查询发现不符合条件,未予核定、支付。嵇某某、徐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机构核定并支付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从上述规定看出,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为公民身份号码。在社会保险基金系统中没有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属于没有参保登记,也就是没有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本案中,嵇甲以嵇乙身份信息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嵇乙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并无嵇甲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嵇甲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嵇某某、徐某某要求社保机构核定因嵇甲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社保机构不予核定和支付,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单位工作,同时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形,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视同工伤情形发生,即使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系以他人身份信息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系他人,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他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职工本人并不在其中。社会保险机构只能根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办理社会保险,因职工本人未办理参保登记就不存在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机构亦无法支付职工本人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分项目共同承担,即停工留薪期、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或者工亡补助金等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或工亡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部分,因为职工未提供真实的公民身份号码,致使无参保登记信息,不能通过社保机构支付。

(行政庭  陈泽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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