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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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0日 |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试行) 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2)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须同时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的复印件及户口簿;②法人申请的,提交经过当年年检、核对过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③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经当年年检、核对过的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副本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继承人申请执行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申请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如继承裁决书、经公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文书及权利人死亡证明等);⑤权利受让人申请执行的,提交合法受让权利的证明;⑥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申请执行的,提交作为权利人清算主体胡管理人的证明;⑦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申请执行的,提交作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籍派出所证明,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或居委会等相关单位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的证件 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包括下列事项: ①委托人是否系执行根据所确认的权利人。 ②是否有权利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确认权利人委托的效力。 ③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如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委托行为无效;如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具体判断委托行为是否与委托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如不属于其正常意识能力范畴的,经征求其监护人意见,书面认可委托行为效力的,法院可承认其委托效力;如为间歇性精神病人,法院一般不承认其委托效力,但如果其近亲属或派出所、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认可其委托行为效力的,法院可予以认定。 ④委托事项需具体明确。一般委托权限事项包括:提起执行申请,陈述意见,调取证明材料,提交、领取法律文件;特别委托权限事项包括:执行和解,变更或放弃民事权利及领取执行案款等。 ⑤公民代理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明(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件证明。 (5)申请执行书。申请人写明请求事项、理由,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掌握的有关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的线索。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但应在法院接待人员所作的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2、移送执行应提交的文件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将案件移送立案机构后移送机构执行的,应当移送下列文件材料; (1)移送函:移送机构向被移送机构出具的说明移送执行事项、理由和关于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的函; (2)生效法律文书; (3)其他相关文件。 3、委托执行应提交的文件 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委托法院致受托法院的写明委托事项、理由及联系方式的委托执行函; (2)委托法院所在辖区的高级法院同意委托执行的转交函; (3)立案审批文件; (4)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文件; (5)其他相关文件。 4、指定执行应提交的文件 上级法院将案件指定由某一下级法院执行,已经受理的法院应将下列文件移送给受指定的法院。 (1)立案审批文件; (2)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文件; (3)其他相关文件。 二、立案 上述几个方面的审查,主义是从形式上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要求。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事情,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予立案; 1、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 2、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 实践中,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又可分为下列情形:(1)申请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继承人;(2)申请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承受人;(3)申请人申请时尚未获得执行请求权;(4)申请人对所请求内容并不享有执行请求权;(5)申请主体不适格的其他情形。 3、执行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未届满的,申请人可撤回执行申请;拒不撤回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待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4、请求内容不当。 请求内容不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 (2)请求内容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不符。 5、义务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债权债务已经相互抵销情形: (1)金钱、债券、国库券等同等价值的种类物,义务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债权债务抵销的; (2)不同种类标的,义务人举证已经抵销,申请人表示认可,可以确认抵销的; (3)经过诉讼确认抵销的; (4)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已经抵销的。 6、不属于本院管辖。 执行法院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坚持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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