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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法院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6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市北法院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的庭室主要是民五庭、少审庭和延安路法庭,主要案件类型为离婚案件,占全部涉家庭暴力案件的98%。从案件数量上来看,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明确在诉状中提出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2012年为135件,2013年为126件,2014年为133件,约占婚姻家庭案件总数的10%,发展趋势较为稳定。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较少,但不代表家暴行为少。家庭暴力案件大多集中在离婚案件中,数量占比并不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行为数量少。在法院案件中暴露出的家庭暴力行为仅仅只是冰山一角,并不能够因为案件数量少而忽视对其的关注。

  2、受害者以女性居多。受害者中,女性比例占到95%以上,标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以女性居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依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应当继续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同时,在近几年的案件中,女性作为施暴者的案例也时有出现且有所增多,在家暴案件中,男性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同样需要予以关注。

  3、当事人控诉多,但扎实证据少。在涉及家暴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控诉多、证据少,口头陈述多、书面证据少,人证物证均不充分,使得家庭暴力行为及其损害后果的认定存在困难。在明确提出家庭暴力相关诉求的案件中,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不足50%。

  4、认定标准存在一定争议。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一是在数量标准上,我市妇联认为只要有一次暴力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在离婚等案件中就应当对受害方进行补偿、赔偿;但在案件实际审理中,需要考虑到偶尔的不冷静行为与长期家庭暴力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程度标准上,有的家暴行为并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如泼水、轻微拉扯等,很难取证,实践中也难以认定。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夫妻互相殴打、互相侵害的情形,在责任划分和损害结果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5、“冷暴力”等“精神伤害”新形式出现。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人身暴力行为,“冷暴力”新型家庭暴力行为在近几年越来越受到关注。有些家庭,夫妻双方的互相伤害,不是通过殴打的身体暴力方式出现,而是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拒绝语言交流、停止做一切家庭工作,还有的分居多年互不来往,这些隐性暴力常常为人所忽视,但其危害后果可能比直接暴力更为严重,给对方带来的精神伤害和摧残可能比肉体伤害的影响更加深远,在实际案件中造成的矛盾纠纷很可能更大。

  二、成因分析

  1、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私密性。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最显著的不同点就在于其发生在家庭内部日常生活中,具有内部性、私密性,如果受害者自己不向外界透露或者求助,那么家庭暴力行为往往难以被发现。实际上,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没有选择离婚,也没有向公安司法机关求助;即使选择离婚,也并不都是诉讼离婚;而即便采取诉讼方式离婚,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并没有把家暴作为离婚原因或提出相关诉求。所以,通过法院诉讼暴露出来的家庭暴力行为只是整个家庭暴力行为的一小部分,不能因为其数量少而忽视对其的关注和重视。

  2、错误的传统观念影响。一方面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男尊女卑”等错误观念以及碍于情面、害怕丢人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愿声张、忍气吞声,有的甚至因此长期受到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在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外人”往往不宜干涉,使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欠缺,对家暴受害者的救助不足。这些情况都加剧了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特别是对妇女的危害程度。

  3、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欠缺。当事人在遭受家暴损害后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有些甚至羞于启齿、设法掩盖,人证、物证往往少之又少;有的当事人虽有留存证据的意识,但因为法律知识不足,留存的证据不完整,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力上大打折扣;家庭暴力通常是离婚、婚后财产分割等案件中附属的一部分,很少有受到家庭暴力后立即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导致家庭暴力行为在“浮出水面时”已经过去较长时间,给鉴定、取证带来困难。

  4、纠纷调处与责任认定上缺乏统一协作与配合。妇联、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在调处家庭暴力案件时,往往以解决家庭内部矛盾的方式进行简单调处,多是以劝阻安抚、说服教育为主,一般不对加害人、受害人做明确的责任区分,也很少对伤情等损害后果进行详细记录,使得法院在调取妇联调解笔录、公安出警记录等相关证据后,依然难以对家暴的责任方和损害后果进行认定。

  5、人口素质与社会观念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在家庭生活中,直接暴力的情形有所减少,但“言语暴力”、“冷暴力”等新型家庭暴力行为逐渐增加。同时,在网络、新媒体等新兴事物的影响下,社会观念不断变化,传统观念影响逐渐减轻, “家丑不可外扬”、“男尊女卑”的错误观念有所扭转,但年轻人崇尚“自由”的婚姻观、家庭观有时并不成熟,容易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而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肢体暴力的新型家庭暴力形式,应当予以关注和重视。

  三、对策建议。

  1、法院在案件审理上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对于能够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主要是离婚案件),一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支持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向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二是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可以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三是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以适度向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进行倾斜,予以适当照顾。

  2、进一步深化法院与妇联和居委会联动协作。司法途径毕竟是被动的、滞后的,相比而言,妇联和居委会与社区联系更为紧密和主动,应当充分运用 “法官在社区”、“365法官在线”、“赵洁法官调解工作室”等服务平台,深化与妇联和居委会的联调联动,加强分工合作,发挥社区便民优势主动掌握社区家庭的具体情况,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疏导;同时,法院要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家人之间对簿公堂引发更大的矛盾。

  3、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在家暴证据与责任认定工作上的衔接配合。针对家暴案件取证难的情况,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就家庭暴力案件证据记录、留存等环节加强沟通和对接,增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力度,统一制定家庭暴力案件出警记录的标准格式和必备内容,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从而扭转家庭暴力案件控诉多、扎实证据少的认定难局面。

  4、继续强化相关司法宣传工作。与妇联、街道、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合作,联动开展司法宣传工作,在更广范围开展更多次数的司法宣传活动,加大家庭暴力专题法制教育力度,通过案例警示、普法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制意识,尽可能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法制观。

  5、加强对新型家庭暴力行为的关注和研究。除了要继续重点关注传统身体暴力外,要对“冷暴力”等新型家庭暴力形式予以充分重视,提前做好调查研究,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做好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准备。同时主动研究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规定,思考家暴行为认定难等问题的对策,以及当前对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保护和惩处方面存在的不足,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维权制度和措施,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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