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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杰:雇主偿权的行使——丁某某诉赵某追偿权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雇 主 追 偿 权 的 行 使  

                                                                          ——丁某某诉赵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四民初字第550号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丁某某。

  被告:赵某。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受雇于原告丁某某驾驶车辆从事客运。2004年9月6日深夜,被告驾驶车辆在青岛市山东路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褚某某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经检验肇事车辆灯光装置不符合要求,行车制动力达不到标准,被告驾车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褚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以上分别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双方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丁某某在赔偿给褚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216593元后,具状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已经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款项的50%。

  【案件焦点】

  1、雇主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后,是否享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2、如何认定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

  3、雇主向雇员追偿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雇佣被告驾驶车辆,被告在驾车过程中致人损害,原告作为雇主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后,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向雇员的追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雇主在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享有此项追偿权利。本案被告以驾驶车辆为职业,其疏于防范肇事车辆灯光装置及行车制动力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在行驶中操作不当,致使受害人死亡事故的发生,这一行为与专业驾驶员的技能要求严重背离,超出了社会民众的可容忍程度,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关于追偿比例,法院综合考虑了雇员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造成损失的金额等因素确定追偿比例为30%。

  【法官后语】

  随着交通事故的大量出现,雇员肇事、雇主赔偿的情况越来越多。雇主如何追偿、追偿比例如何确定不仅关系到雇主与雇员之间责任的公平分担和雇主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受害人赔偿权益的实现。由此引出的三个问题也即本案的三个焦点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

  (一)雇主追偿权成立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具体到本案,雇员即本案被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即本案原告已经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情况下,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但前提必须是被告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二)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已经做出了事故责任划分,认定被告与受害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并不能就此认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亦不能说明被告行为只具有一般过失。对重大过失行为的认定,不但应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分析,还要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进行综合判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驾车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经过检验,肇事车辆还存在灯光装置及行车制动力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告作为职业驾驶员,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业标准要求,违背安全操作规范,且疏于对车辆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排除,从而引发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综合上述情节,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

  (三)雇主向雇员追偿比例的确定

  对于雇主追偿的比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会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同时雇员的行为本身也蕴涵着发生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风险。因雇员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基于和雇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如果允许雇主向雇员全部追偿与价值理念不符。在案件审理中,应综合考虑雇员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损失的金额等因素来权衡追偿的比例。本案中,肇事车辆的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原告作为车主对此也有过错,且被告的经济能力与原告也有差距,故法院综合以上因素确定追偿比例为30%是恰当的。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律规定将过去的雇佣关系确定为个人劳务关系,另外没有规定提供劳务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也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的追偿权利。当然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该项追偿权利。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左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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