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送达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0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19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49350元;二、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49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4元,由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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