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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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25日 | ||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1日晚11时许,朱某在广饶县无故持械将王某打伤,当晚王某被送往博兴县中医医院救治,诊断症状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等,住院期间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5日,共计14天。王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0904.64元,并由其女秦某护理,秦某在博兴县城区拥有住房。2019年12月23日,广饶县公安局广饶街道派出所向朱某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朱某赔偿医疗费1090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677.2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4181.84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在本案中,朱某无故持械将王某打伤,导致王某住院,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侵权责任。王某因治疗伤情入住博兴县中医医院14天,期间花费医疗费10904.64元;原告由其女秦某护理,秦某居住于博兴县城区,故相应的护理费数额为1678.54元(43726元/365天*14天),王某按1677.2元主张护理费,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对朱某并无不利,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交通费的数额,王某在广饶县受伤,前往博兴县治疗,结合王某的住院天数,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以200元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王某住院14天的事实,法院确认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为1400元。 典型意义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当遭受人身损害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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