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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调解撤诉 辩法析理另找救济途径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1日

   近日,广饶法院及时处理了一起原告梁某海、刘某某、张某某、梁某龙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害人梁某强因交通事故于2018年9月18日去世,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由车主刘某驾驶,被害人梁某强坐在副驾驶乘员座。经审查,该起交通事故由对方肇事车辆负全责,四原告得知肇事车辆没有商业三者险只有强险后,经协调与肇事车辆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再由肇事车辆车主一次性赔偿240000元。

   收到赔偿款后,四原告又以雇员受害为由,于2019年将刘某及车辆挂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车辆挂靠公司赔偿558906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四原告已与肇事司机、车主签订赔偿调解书,应视为对其己方权利的处分,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终局责任人履行完毕调解书的义务后已经消灭,四原告再基于雇佣关系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已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0年2月,四原告再次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认为刘某作为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没有履行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乘员梁某强死亡,应当对乘员的直接损失558906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予以赔偿。该案立案后分流至交通事故法庭,交通事故法庭认为该起纠纷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故而移送至民事审判第二团队进行审理。

   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时发现,该案的诉讼标的及数额均与2019年雇员受害案件一致,仅起诉理由由雇主赔偿责任更换成了驾驶员对乘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且刘某与梁某强之间系雇佣关系的事实清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雇佣工作活动期间,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转化为驾驶员与乘员的关系,两者竞合也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故本案属一事不再理案件。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原告进行联系,耐心对其辩法析理,又及时与被告进行沟通,询问涉案车辆乘员险的具体情况,了解得知,涉案车辆为乘员投保了最高限额为500000元的乘员险,承办法官遂要求被告将保单提供至法庭。因四原告没有委托律师,法律理解能力有限,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告知其可以对乘员险主张权利,并将乘员险的保单复印件交付给原告。

   最终,原告及时撤回了本案起诉,并对承办法官的工作表达了理解和感谢,他们表示,法官不仅向他们说明了案件情况,还帮助他们耐心分析,为其指明了下一步的救济途径。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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