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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撤销决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02日

   2019年12月,广饶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一起股东行使撤销权案件,撤销了该股东所属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并责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基于被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变更登记。

   刘某、张某、王某及A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橡胶公司。其中A公司持有某橡胶公司90%的股份,刘某持股2%,张某持股5%,王某持股3%。由于该橡胶公司经营不善,处于停业状态,仅有保卫人员上班,作为大股东的A公司为解决橡胶公司的窘况,决定由执行董事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1月5日将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张贴在橡胶公司门口。11月15日,在张某、刘某未到场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决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2019年12月2日,刘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到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讼。

   法院认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公司章程中对于该部分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即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A公司在2019年11月15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没有按公司章程所规定合理通知所有股东参加会议,在仅有两个股东到场的情况下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在召集程序上存有重大瑕疵。且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刘某到本院要求撤销该决议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该期间在决议作出的60日内,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提出撤销权的期限。

   综上,本院作出了撤销该股东会决议的判决,因A公司已经将本次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新公司章程到公司登记部门完成登记,故法院同时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基于被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变更登记。本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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