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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温情疏导 辩法析理双方释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8日

   2月26日,广饶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各项费用共26万元,判决书中法官后语对当事人温情劝导、语重心长,体现了法院的关怀,彰显了法律的温情,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原告的亲属于某因创伤性颅内出血进行开颅术后,在家中休息治疗,治疗须用吸痰机配合。2019年7月5日上午,于某所居住的某村因拆迁造成电源切断,吸痰机停止运行,导致于某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原告将拆迁人某街道办事处、某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于某及原告巩某、孙某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知道患者随时可能需要使用吸痰机,在发生临时停电或应急性停电时,患者应当及时更换休息治疗地点,到能够保障供电的地方进行休息治疗,以备不测。但本案中,受害人及原告巩某、孙某均未意识到停电后果的严重性,没有及时将患者于某更换至具有电源的地方,存在懈怠过错,导致病情发作时吸痰机器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于某死亡,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二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局作为涉案拆迁工程的发包人,在进行拆迁时对尚有人居住的区域进行断电,存在过错,且其未及时给受害人居所恢复供电,与于某因无法使用吸痰机而窒息死亡的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故综合考虑二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二被告应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各项费用26万余元。

   该案判决书加入了法官后语:本案二被告代表政府实施城中村拆迁惠民工程,系为民谋福祉之举,善莫大焉,然百密尚有一疏,未及时恢复原告家人供电系明显疏忽之行为,望为民之善行愈加谨之慎之,力求全面。原告亲属于家兴殒命之痛,归根于未及时转移患者于安全用电处之懈怠之举,然逝者已矣,望亲属珍惜亲情重拾生活之希望。本案于情、理、法斟酌再三,欲使双方和解而无果,惟愿判决之后双方能定纷止争、各自安好。宣判结束,双方当事人阅读法官后语后,均沉默良久,向承办法官致谢后默默离开审判庭。

   本案通过法官后语的形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平静了双方的对抗情绪,缓和了双方矛盾,促使纠纷得到实质性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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