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起纠纷 要求过户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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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5日 | ||
广饶法院审结一起因将车辆挂靠经营后又转让引发的过户纠纷案件。 原告高某某系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为经营方便将该涉案车辆挂靠在第三人某运输公司名下,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第三人某运输公司。2018年8月3日,原告将车辆转让给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收到车辆后将车款交付给了原告。后因张某某消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配合办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的事实清楚,原告将涉案车辆转让给被告的事实清楚,原告交付车辆后,原、被告双方均有及进办理车辆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积极协助办理过户事宜,故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事宜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判决限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其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判决作出后,原、被告服判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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