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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后过户不积极 法院妥善判决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1日

   近日,广饶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出售房屋后不积极协助原告过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某、魏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将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回迁楼房一套及附属设施转让给原告毛某某,转让价格540000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毛某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刘某某、魏某某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了毛某某。因政策原因涉案楼房当初未及时过户,至2019年11月27日才具备过户条件。毛某某要求刘某某、魏某某过户时,房价涨高,刘某某认为自己房屋“贱卖”,虽然未明确拒绝不予协助毛某某办理过户,但向毛某某提出要求其支付5000元车费、误工费等费用。毛某某拒绝其要求并将其诉至法院,诉求刘某某、魏某某协助过户,要求刘某某、魏某某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承担过户费用近40000元。 

   本案进行庭前调解时,双方矛盾较大,刘某某情绪激动,表示其未明确表示不协助毛某某过户,只是与毛某某商量补点费用,毛某某也未再次要求过户就将其诉至法院,对此,刘某某表示不服。

   承办法官对本案实际情况进行了梳理,一是时间较短,自2019年11月27日涉案楼房具备过户条件时至起诉时间2019年12月20日,期间仅20余天。二是毛某某在听到刘某某要求支付费用后便认为其不协助办理过户事宜,也未再次明确要求其协助过户。三是本身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刘某某心理不平衡,再让其负担过户费用近40000元更让其无法接受。基于上述考虑,法庭判决被告刘某某、魏某某协助原告毛某某办理涉案楼房及附属设施的过户手续。原告毛某某认为刘某某违约,但刘某某只是要求点费用,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故对原告毛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魏某某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案件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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