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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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07日 | ||
近日,广饶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支持债权人诉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周某经营时缺少资金,需向他人借款,因其不是广饶本地人,遂找到本地较熟悉的李某联系出借人。李某联系到自己的同学张某,向其说明情况后,张某同意借款但要求李某必须承担连担责任担保,并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一年。三方达成合意后,张某于2013年7月10日将款项100000元汇入周某账户。周某向张某出具借据一张,李某在保证人处签名。2018年8月8日张某起诉周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承认借款的事实,但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其抗辩称,该笔借款到期时间为2014年7月9日,到期后,张某从未向其催要过款项,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张某申请保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陈述由于周某系河南人,张某与其不熟悉且周某借款不久就回了河南。该借款到期后,张某每年都向他催要款项,他也不断联系周某,并提供了其与周某最近一次的通话录音。周某表示,该款项到期后,作为保证人的李某向自己催要过,但债权人张某没有催要过。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前两年或一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均有例外的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173条第二项“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此项规定,张某向保证人李某主张保证权利,就会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反推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具体到本案中,在本案所涉借款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张某向保证人李某主张权利,该保证期间已转化为保证权利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每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引起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同样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周某抗辩本案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即本案所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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