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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猫腻 公道法院来主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6日

   近日,广饶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被告任某与第三人蒋某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中关于共有房产的处分行为。

   被告任某与第三人蒋某曾系夫妻关系。2014年由被告任某担任法人的某公司向原告张某借款80余万元,由任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与公司共同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义务,但被告任某及某公司未履行还款约定。2018年1月25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任某与某公司一并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80余万元及利息,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任某与第三人蒋某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处,但蒋某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其与任某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于同年2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公证书》各一份,均载明: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及其婚后购置的车辆均归第三人蒋某单独所有。但原告认为,被告任某的行为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1月2日法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8年1月31日任某及蒋某对财产分配进行了约定,并办理了公证。2018年2月1日双方依据该财产约定等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由蒋某抚养,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将二人共同共有的涉案房产一处及所有家具、婚后购置车辆归蒋某所有,但债务由任某承担。该财产的约定明显减少了任某的财产,影响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存有借离婚之名行财产转移之嫌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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