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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立案应交费 逾期不交按撤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9日

    近日,广饶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张某到立案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立案,要求被告蒋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按立案要求提交了起诉状及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据复印件等材料,但立案人员在为张某开具交费单据后,张某看到要交纳近6000元诉讼费用,表示没有带这么多钱,过几天再来交纳。立案人员遂向张某出具了交费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交费,逾期不交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张某当场签收交费通知书。
    后立案庭将该案转至审判庭,承办法官助理发现该案未交费,经与立案人员联系,知悉了上述情况。为确定原告张某是否按期交纳费用,法官助理多次与张某进行电话沟通,张某虽口头表示会尽快交纳,但直至交费期限届满也未到立案庭交费,本院遂出具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寄语:到法院进行诉讼,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系其法定义务,其逾期不交则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交纳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此类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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