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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虽然不受保护 但借钱赌博仍需归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7日

    近日,广饶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钱赌博输钱未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5月,原告李某与案外人谭某某等人在广饶县稻庄镇某门头开设赌场,提供“环球国际”网络平台进行赌博,被告王某等经常在该处进行网络赌博。赌博时由李某、谭某某为参赌人员进行冲码,赢钱后二人负责抽水,输了钱就向他们出具借款合同。2017年5月28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王某庭审中自认涉案借款合同是其在赌博输钱后所出具。原告李某诉到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王某辩称,该债务属于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赌债”应为因赌博输钱向赢家出具的借条或在互借互赌过程中向其他参赌人员出具的借条。本案中,原告李某系开设赌场并向被告王某提供赌资,故涉案借款并不是赌债,但在明知王某参与赌博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李某仍为其提供赌资,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本金的诉讼请求,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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