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决处理了一起校园伤害案件,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被告广饶县某某小学的一年级学生,二人在课间嬉闹的过程中,刘某将张某抱摔倒地,造成张某小腿骨折,张某两次手术花费2万余元。就该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刘某及其父母刘某某、蒋某某和广饶县某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刘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二人在课间嬉闹系儿童之天性,嬉闹中无论造成张某或刘某受伤,对方均不存在故意。本案中,造成张某受伤,张某和刘某存有相同的过错,应负相同的民事责任。广饶县某某小学通过班会、家长会、规则上墙等形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教育,要求注意学生安全,尽到了一定的教育职责。但该学校面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仅靠教育而缺少必要管理、帮助学生之行动,对本次学生受到伤害亦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刘某某、蒋某某对原告张某损失承担40%、广饶某某小学承担20%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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