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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6日

    近日,广饶县法院审理一起楼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广饶县政府开发建造了经济适用房性质的康居小区。具有购房资格的刘某由于缺少资金,将购房资格转让给本不应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张某。张某借用刘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现在该楼房可以上市交易,张某找到刘某要求协助办理楼房登记手续。刘某以张某支付10万元为条件,否则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随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楼房享有所有权,刘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受理后,通过审查查明:刘某具有当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张某不具备该项资格。
    法院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它是根据估价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有地方政府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型和实用性的特点,主要面向光大中收入家庭,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原告不具备购房条件而通过借用的资格异地收入家庭或特困户的名义进行购房,明显侵犯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是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认定该购房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基于无效的买卖合同诉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和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借名购房由大风险。首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现房等,一般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因为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其次,一般的借名买房,如:借名购买单位职工集资建房、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为贪图少支付利息而借名购房等,虽然合同有效,但出名人反悔后,借名人需举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仅是借他人名义,自己是实际出资人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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