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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系预估 实际支出定数额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04日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续治疗的费用是根据鉴定报告确定还是实际花费认定?2017年12月15日,广饶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按照原告实际花费认定了其牙齿修复费用,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3月26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27日9时1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徐某受伤。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通过法院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对其后续治疗费(牙齿修复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数额为1700元,但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徐某到济南某医院实际修复牙齿花费了10000多元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的牙齿修复费用虽然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作出了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报告只是对原告徐某牙齿修复费用的一个预估,如果原告徐某未对其牙齿进行实际修复,可参照该司法鉴定报告进行判决,但本案在开庭前原告徐某对其受伤牙齿进行了实际修复,故本院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其牙齿修复费用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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