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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民间借贷合意 原告仅凭转账记录起诉追要借款被驳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04日

   近日,广饶法院大王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许某曾借用被告公司资质投标某工程,许某通过原告李某的账号向被告公司转账100000元,并备注为投标保证金。当天,因投标未成功,将该款退还给被告公司,被告又将该款退还给案外人许某。后原告李某以被告公司拒不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应当就其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100000元系案外人许某支付投标保证金,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现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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