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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雇主雇员均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29日

    近日,广饶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雇员致人伤害案件,判决雇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7余元,雇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7月,被告张某雇佣被告刘某从事其承揽的工程挖沟。被告刘某在驾驶挖掘机倒车时,不慎将进入施工现场的李某致伤,造成两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入狱。李某将张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不慎将原告李某致伤。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刘某的雇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刘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李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施工现场,对该次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有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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