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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法院判决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退一赔三”结果二审获支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近日,原告孙某诉被告某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依法判决被告某装饰材料销售中心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2503.22元,支付增加赔偿损失37509.66元。
    被告某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给原告孙某安装的门及门锁处发生损害,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合同使用约定的实木门和实木套线,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应原告申请,依法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得出相关部分安装物使用了非实木材料。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约定的材料,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2503.22元,支付增加赔偿损失37509.66元,并承担鉴定费用12000元。被告不服一审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作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避免欺诈行为;消费者也应加强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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