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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科学把握院庭长办案数量与阅核案件数量之间的关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31日

  阅核的目的是落实院庭长承担的法定监督指导职责,确保审判工作质效,这就要结合不同法院、不同审判业务部门法官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及其承办案件类别、个案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阅核案件的类别、数量,院庭长也应当具体把握哪个审判人员的案件必须更加仔细地阅核,或者原则上不需要阅核,等等,由此再适当确定办理案件的数量。各级法院院庭长根据阅核范围承担案件阅核任务确实较重的,也可将阅核案件数量适当折算计入办案数量,且院庭长应当优先办理属于阅核范围内的案件,坚决杜绝以阅核案件代替办理案件。

  院庭长既是人民法院的“关键少数”,也是重要的办案力量。特别是在人数较少的法院或业务庭室,院庭长是否真办案、办疑难复杂案,对全院审判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对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70人以下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阅核案件折抵办案数量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院庭长年度办案任务的60%,确保院庭长能够承担一定数量的办案任务。而对于人数较多的法院,一般来说在院庭长带领下的各业务庭室办案力量较为充足,院庭长对其他法官所办案件承担的阅核任务相对较重,其阅核案件折抵办案数量的比例上限可在60%基础上适当有所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内网、简报、信息化公示平台等方式定期通报院庭长办案情况和案件阅核情况。院庭长经阅核发现并提醒纠正案件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的,应当纳入绩效考核加分项。院庭长怠于履行阅核职责、不正确履行阅核职责或办案任务不达标,导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退出法官员额;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要求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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