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应对院庭长监督管理中的“三种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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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3日 | ||
院庭长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容易在不经意间将一些办理审判执行业务的思维带入其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质效。笔者归纳发现,以下三种思维比较常见: 一是不告不理思维。诉讼法上奉行“没有原告即没有裁判”理念,一些院庭长在对监督管理工作上也存在着“被动思维”,有的院庭长对法官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前主动介入不够,“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证据裁判思维。审判工作特别是刑事定罪讲求“证据确实充分”,在对法院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特别是一些违纪违法线索的处理上,一些院庭长容易因未达证明标准便大而化之,没有做到及时移送、深挖彻查。三是偏重法律审查。有些院庭长在对法院工作人员行为的管理约束上习惯于偏重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对党规党纪的规范作用重视不够。例如“庸懒散拖”“冷硬横推”行为,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群众工作纪律”部分对此有明确要求,在具体贯彻执行上还有待加大力度。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1.更新思维,树牢正确的监管理念。充分发挥意识先导作用,紧扣当前司法改革的新形势新需求,着力培育主动、及时、全面的监管理念。第一,树立“主动监管”理念,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的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扎实履行审判综合指导、审判质效监管等职责,坚决摒弃“被动思维”,做到“放权不放任、放手不撒手”。第二,树立“及时监管”理念,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深挖彻查,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第三,树立“全面监管”理念,正确认识“有效监管”和“充分放权”的辩证关系,既注重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也要关注对“庸懒散拖”“冷硬横推”等不规范行为的监管。 2.明确职责,完善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管理应当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需要,明确院庭长监督管理的权力边界、方式手段和程序要求,以知责明责推动履职尽责。具体而言,院庭长应当按有关指引规则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程序性事项进行管理,包括审判工作的统筹协调、审判实务的分配、审判流程的把控,特别要重视审判工作的综合性指导,针对重点质效指标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升办案质效。注重区分院长、庭长两级监管职责,院长主要对涉及全院的均衡结案、审判质效、审判资源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庭长则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涉及本部门的审判质效指标、审判态势把控等具体事项。 3.注重导向,优化院庭长履职考评机制。积极探索完善院庭长履行监管职责考评机制,将管理工作量纳入考核范围,努力解决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善监管等问题。采取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平台自动采集院庭长个案监督数据,并结合院庭长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对院庭长履行个案监督以及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院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案件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 4.强化保障,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研发个案监督管理模块,嵌入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系统,尤其是加强对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集中监管,实现办案信息全程记录、庭审规范自动巡查、违规操作及时拦截、办案风险实时预警。监督管理平台自动将开庭(询问)、合议庭讨论、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判文书签发等关键节点信息向相关院庭长推送,便于院庭长及时了解审判进程并予以监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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