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一份协议 解决两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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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6日 | ||
7月24日上午,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在大王法庭签署调解协议,至此,两起让当事人头疼的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吕某甲、吕某乙、董某系同村村民。2013年4月份,吕某乙、董某与包括吕某甲在内的该村11户村民分别签订承包土地合同,约定由吕某乙、董某牵头承包上述村民南北走向土地共计44.772亩(其中包括吕某甲的承包地4.089亩)建设东西走向的蔬菜大棚,承包期十年,承包费按每年每亩1000斤小麦的标准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吕某甲在该片土地上建设了1个蔬菜大棚,吕某乙建设了3个(实际占用吕某甲的土地1.05亩),其余8个蔬菜大棚由包括董某在内的案外人建设使用。 2013年10月份吕某乙与吕某甲、董某互为帮工给蔬菜大棚上草帘子,吕某乙意外受伤。2015年4月份,吕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甲、董某赔偿其损失。法院于2015年12月份作出判决,判令吕某甲、董某各补偿吕某乙损失50000元。因吕某甲未按期履行义务,吕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吕某甲承诺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内于每年的12月份各支付吕某乙10000元,即视为履行完毕。2023年吕某甲未按时支付,吕某乙遂准备申请恢复执行。 2024年1月,吕某甲给吕某乙邮寄通知一份,主要内容为吕某乙建设蔬菜大棚的承包地已于2023年4月份到期,通知吕某乙于2024年春节前将占用土地返还。2024年6月底,吕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吕某乙拆除蔬菜大棚,返还土地。 案件审理过程中,吕某乙提交的证据显示,大部分土地出租户希望继续出租土地,大部分蔬菜大棚种植户希望继续种植,吕某甲也认可案涉11个蔬菜大棚都在正常种植。 承办人认为,虽然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确已到期,但案涉11个蔬菜大棚都在正常使用,该部分土地系11户村民按份共有,建设蔬菜大棚时因土地使用走向改变,致使每个蔬菜大棚都占用了11户出租土地村民的部分土地,吕某甲所建蔬菜大棚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其实际出租土地面积基本一致,在大多数土地出租户不想收回土地且种植户希望继续种植的前提下,吕某乙继续种植其建设的三个蔬菜大棚对吕某甲并无实际影响,且如严格按照土地确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位置单独要求吕某乙返还建设蔬菜大棚占用的吕某甲的部分土地势必造成吕某乙的蔬菜大棚无法正常使用,不利于发挥该部分土地的效用造成资源浪费。吕某甲之所以要求吕某乙返还土地,真正症结是吕某乙欲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本案中简单判决驳回吕某甲的诉讼请求,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反而会使双方矛盾越来越深。 基于上述认识,承办人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前提下,促成双方再次和解,吕某甲当庭支付吕某乙17000元,吕某乙不再就生效判决及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向吕某甲主张任何权利,吕某甲不再要求吕某乙返还土地,案涉蔬菜大棚继续正常种植。 上述协议签署、款项过付完成后,双方均对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做法表示高度赞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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