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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30日 | ||
1 近日,广饶法院大王法庭受理原告燕某诉被告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远在青海省西宁市的汪某收到关于广饶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及相关法律依据的通知后,放弃了原本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打算,积极与燕某联系并于庭前履行了付款义务,12月28日,燕某撤回了起诉。 为改变辖区外当事人(被告)习惯性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现状,大王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对涉辖区外当事人案件管辖权问题先行审查并通知的规定》,要求承办法官对涉及辖区外当事人的案件在送达前先行对本院有无管辖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法律依据以通知的形式与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在通知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如其坚持提起管辖权异议,则应当提交哪些材料;若材料完备,承办法官收到异议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若材料不完备或所提异议明显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则依据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对其所提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改变了以往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再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操作模式,最大程度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盲目听从代理人的意见而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情况,减少了法律文书来回邮寄的时间,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 上述《规定》实施后,因处理管辖权异议导致审理周期延长的案件明显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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