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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助力企业脱困重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3日

  破产和解助力企业脱困重生

  ——宜诚燃气公司破产和解案

  

  【摘要】破产和解程序作为破产程序三大支柱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新的制度设计。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积极创新适用破产和解制度,让山东宜诚燃气有限公司成功脱困。

  

  【关键词】破产和解

  

  一、基本案情

  山东宜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诚燃气)成立日期为2006年6月22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58号。宜诚燃气的主要资产为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北侧、规划10号线西侧的加气站。其中,土地面积3780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主要为围墙、地面硬化、加气站罩棚和加气站管理用房。

  苏承禄、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宜诚燃气就土地权属及地上附着物归属产生争议,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苏承禄、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宜诚燃气均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鲁0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苏承禄、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宜诚燃气不服判决,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鲁民终16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另,终审判决认定,苏承禄、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依约享有德州加气站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截止2018年9月14日,宜诚燃气公司的资产900万元左右,而负债约2420万元左右。而使用、经营收益并不归宜诚燃气。

  因无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宜诚燃气的股东中石油天然气昆仑利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月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8年7月11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宜诚燃气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手宜诚燃气后,于2018年9月9日至9月10日、2018年9月18日两次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一同到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德州加气站,要求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资产交接,均遭到拒绝。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拒不配合。两点理由:其一,加气站的地上附着物,许多是地上附着物拆除后重建的,所有权归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其二,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具有法定经营权,是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6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谁也无权让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搬出加气站。破产清算程序陷入僵尸状态,管理人无法向前推进。

“换股式和解”的路径选择

  (一)破产重整路径受阻

  宜诚燃气的主要资产为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北侧、规划10号线西侧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即加气站。其中,土地面积3780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主要为围墙、地面硬化、加气站罩棚和加气站管理用房。加气站实际由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山东奥英有限公司认为具有法定经营权,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6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谁也无权让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搬出加气站。重整意向投资人经过详细考察以及慎重思考,退出了投资意向。

  (二)企业自身条件分析

  宜诚燃气破产清算,是“中石油”总公司国企改革、对所属子公司清产核资的一个项目。鉴于宜诚燃气公司的困境,将宜诚燃气公司列入2018企业改制的目录。进入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保障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及时变现,而变现资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开拍卖。但资产拍卖程序无法启动:一是宜诚燃气公司的土地上的附着物,许多是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拆后重建,资产所有权难以区分;二是根据“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拍卖原则,宜诚燃气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应当一并拍卖。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依据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一直占据着加气站,拒不同意拍卖,拍卖程序无法启动。

  基于上述原因,也为了及时变现国有资产价值,根据实际情况,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确定了破产和解程序。

  三、根据企业地上附着物不具有可分性的特点,确定破产和解方案

  (一)分析破产和解方案的可行性

  随着破产清算工作不断推进,法院破产审判团队向管理人、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的思路,以确保企业平衡过渡。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也表达了愿意和解的想法。破产审判团队抓住时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认为债务人经过多年发展,主要资产就是德州加气站,保留住该加气站,不仅能够保住债务人的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等重要无形资产,保留企业核心业务和价值,也能解决当前面临的困境。在充分论证企业资产现状、债权人需求和企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等因素后,破产审判团队认为在没有投资人可借助的情况下,依靠企业自身情况,经过与债权人多次沟通协商,企业进行破产和解具有可行性。

  破产审判团队经与管理人、企业负责人共同研究,最终确定了破产和解的努力方向,既能让债权人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又能保留企业核心许可证等证件,最终实现企业摆脱困境的目的。

  (二)不断完善破产和解方案

  登记审查债权工作基本完成后,本院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债务人资产及债务的审计和评估工作,为企业和解提供参考依据;管理人多次召集债权人开会,征求债权人参与企业和解的具体要求和意见,以期拟定平衡各方利益的和解方案。破产和解协议方案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分期、分批清偿减免企业债务;通过“时间换空间”,更换投资方,为企业注入新的资本;更换企业经营团队,提高企业经营能力;通过管理人监督机制,保障和解方案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1、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分配数额多少、比例高低,完全由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价值决定。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处置方案,宜诚燃气公司的资产要经过拍卖变现,且不说不能进入正常的拍卖程序,假设按拍卖程序变现,经过二、三轮拍卖程序,每次降价20%,则拍卖底价到了评估价值的64%,估算清算偿只有10%左右。破产审判团队、管理人经深入市场调查、分析资产现状,针对德州加气站地理位置优越,整改以后市场竞争性较强,有利于增加企业的价值提升及竞争能力。经过多次与债权人沟通协调,最终确定普通债权的清偿率32.19%。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措施,挖掘资产潜力、提高债权人清偿率20%左右。

  2、创新清偿方式

  破产审判团队、管理人经充分论证,结合资产现状、各类债权具体情况,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在清偿债权总额32.19%的清偿方案条件下,为平衡各债权人的利益,创新了由创设新公司的方式,由债权人设立新的公司,德州奥英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所拆建的资产的价值,由各债权人在新公司中以股份折算,以这种方式来平衡各个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将来做为债务人的新股东。宜诚燃气公司将来的营利,由各债权人根据占新公司的股份进行分配。

  3、创新增加管理人监督机制

  重整程序中,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但和解程序并无明确规定。破产审判团队创新设立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人监督机制,管理人对企业资产的处置予以全程监督,由管理人具体实施清偿资金的给付。只要破产和解方案约定的清偿期限内,就是管理人的监督执行期限。管理人作为监督人,全程监督协议执行,定期向人民法院汇报,符合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若和解协议履行不当,企业再行进入破产程序时,也避免了债权人隐匿财产的可能。

  (三)破产和解方案顺利通过

  在摸清同意和解债权人数及其代表的债权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债务人向东营市东营区法院正式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破产审判团队立即召集债权人、管理人中介机构召开会议,会议各方均同意应该进行破产和解。破产审判团队又限期让各债权人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据此,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决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破产审判团队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债务人转入破产和解程序。经债权人会议公开表决,破产和解协议草案以债权人数100%、代表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表决通过。2019年5月10日,法院裁定认可破产和解方案,并终止和解程序。

  (五)破产和解方案顺利执行

  自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和解方案,到各位债权人按破产和解方案确定的清偿比例到现现金清偿,历时三个月,比破产和解方案设定的按阶段最早的清偿期限提前了三个月。破产和解最终取得成功,实现了债权人权益最大化,挽救了企业。

  目前,该企业已经理顺公司治理结构,继续经营,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真正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本案的成功和解,相较破产清算程序,减少了消耗的偿债成本,且增加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提高了公司债务的清偿比例,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典型意义

  很多企业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破产就是清算,就是“死亡”。事实上,破产程序中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方式,为具有经营价值前景和再生可能的企业提供了法治化的脱困途径。

  宜诚燃气合并破产和解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党组多次调度,听取工作汇报,提出了许多新的建设性建议与意见,为成功和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体现了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党组围绕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运用司法手段助力企业改制,并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创新适用破产和解程序,既实现了国有企业改制成功,又能够延续企业生命,避免破产重整中新投资者与原企业员工的基因排异,实现了企业整体脱困重生。

  该案是企业破产和解的有益尝试,也是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思维挽救有价值企业的有益探索,实现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多方共赢,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和解成功,既顺应了现代市场要求,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一次性解决了企业困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原则,做好“生病企业”的医院,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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