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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立案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22日

  

  东营区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立案指南

  为方便申请人了解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申请程序,指导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破产材料,指引如下:

  一、破产主体

  (一)债务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二、破产申请主体

  (一)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申请宣告破产。

  (四)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的,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金融机构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五)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破产申请资料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3)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5)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6)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7)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还应当提交出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以及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上述(一)所列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重整的文件;

  (2)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

  (3)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

  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应当提交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明细、债务人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债务人职工安置预案和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最新工商登记材料等;

  (4)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上述(三)所列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

  (2)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其他材料。

  (五)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3)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4)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5)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或者清算报告;

  (6)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7)债务人截止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8)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9)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除了应当提交上述(一)所列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2)清偿债务的比例、期限及财产来源;

  (3)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

  债务人可以在和解协议草案中为和解协议的执行设定担保。

  和解协议草案中可以规定监督条款,设置和解协议执行的监督人。

  四、案件管辖范围

  (一)东营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四)确定管辖法院后,申请人可登陆“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申请人民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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