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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饮酒被叫挪车,被查获酒驾受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2日

  原告鲁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之后与工友在附近的一家餐馆就餐。吃饭期间接到被告值勤民警的电话,要求其将停放的车辆挪走。原告遂驾车欲移至自己居住的附近小区内,被被告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鲁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原告鲁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鲁某某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但原告认为原告酒后驾驶是原告在与他人饮酒吃饭期间,接到被告值勤民警的挪车电话。本来原告只是违法停放车辆,如果被告值勤民警处理得当,原告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避免,被告的执法过程存在瑕疵。经审理,根据被告的调查取证,以及原告的认可,足以证明原告鲁某某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论是被告值勤民警通知原告挪动车辆还是原告主动驾驶机动车,均不影响原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构成。被告值勤民警通知原告挪车时,并不知道原告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通知其挪走违法停放的车辆是善意的告知,避免其因违法停放车辆而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不成立。被告市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不管距离远近,饮酒后请勿驾车,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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